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結算
大家都知道,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如果覺得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的,但是很多人就有一個疑問,如果在試用期間辭職,那麼試用期的工資該怎麼結算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為你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
一、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結算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如果能夠和公司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在離職那天就當面結清工資,但是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是和當月正常發薪日期一起發薪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應注意哪些問題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天數發放工資,我們還要注意,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是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來電告知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提出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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