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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起訴書

工傷認定書起訴書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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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工傷認定

原告朱cc,男,漢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農民。

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某市長江中路。

請求事項:1、依法撤銷被告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並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為工傷。2、本案訴訟費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之兄系某龍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07年6月4日17時20分許,原告之兄下班騎着摩托車回家至S103線155KM+50M處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朱某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發生後,原告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於2008年6月26日作出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朱某之兄不符合工傷認定範圍,不予認定。2008年8月,原告申請行政複議,9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告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之複議決定。

原告認為,朱某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朱某之兄之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為此,原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被告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並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之兄朱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為工傷。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1、證據材料六份。

2、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一份(附證人身份證複印件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