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被打單位負責任嗎
在上班的狀態當中突然就被別人無故毆打了的這種情形沒有什麼稀奇的,特別是在醫院,飯店以及其他的服務行業,遇到有些不講理的客户經常會有這種突發狀況。因此大家對上班被打單位負責任嗎這個問題就應該正常的理解,很明顯,如果是因為工作的原因才被打的話,單位必須要按照工傷待遇給予員工賠償。
一、職工上班被打單位負責任嗎?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14條第三款,在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場所內,因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因而受到的暴力的暴力等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屬於上述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協助當事人進行工傷認定及鑑定工作。被認定為工傷,且被鑑定達到10級以上工傷情形的,會享受相關的待遇。
但是,如果當事人雖然在被毆打時處於工作狀態,但是被打的原因並非系履行工作職責所導致的,那麼不符合上述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規定。
2、在當事人被毆打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下,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相關的侵犯當事人人身權利的違法或犯罪嫌疑人承擔。
3、當事人被毆打,無論什麼原因、無論傷情如何,都應當立即報警,依法追究相關打人者的行政違法甚至刑事犯罪的責任。
二、相關規定
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是目前我們國家調整關於工傷法律關係的行政法規,可以説是處理工傷糾紛的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因此,是不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説了算。
我們首先看條例中關於工傷認定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條例的規定來看,因打架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還必須滿足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即: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全是工傷,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應該認定為工傷的
(1)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
(2)必須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3)不符合條例第十六之規定。
由此可見,上班被打單位負責任嗎的這個問題歸根結底還是要追究被打的具體原因,假如説是私人恩怨,別人到用人單位找到了該職工並且對其進行了毆打,那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反之,是因為工作遭到了別人的報復性毆打,這種情形完全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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