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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工傷認定案例有哪些?

死亡工傷認定案例有哪些?

死亡工傷認定案例有哪些?以下是相關案例。本站提醒: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死亡的,都要第一時間按照程序申請認定勞動者為工亡,以便得到賠償。關於工亡後勞動者家屬能獲得多少喪葬補助金等其他補助金的規定,在本文結尾附有相關條款。影響鑑定的因素較多,部分情況可視同工亡,如果有疑問和需要,可以在本站直接諮詢專業律師。

一、案例一 基本案情描述

陳某為XX某鋼構製品有限公司員工,單位和其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且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2017年某月某日,陳某在XX市雁塔區魚化工業園內施工時被電擊身亡。留下六十多歲的母親、五歲多的女兒及三十多歲的妻子,妻子還懷有四個多月的身孕。

事故發生後,陳某家屬一行二十多人來到陳某單位,單位迫於壓力為陳某家屬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雙方代表經過三天數次談判但一直沒有實質進展。無奈之下,陳某家屬找到XX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餘偉安律師希望提供法律幫助。餘偉安律師瞭解案情後,發現陳某死亡前還是單位的項目經理,單位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單位下欠陳某約十萬元工程款未結算。

單位的意見是先處理陳某的工程款問題,同時為陳某申請工傷認定,待工傷認定後配合陳某家屬申請工亡待遇。

而陳某家屬覺得按照單位意見處理時間太久不能承受,而且也擔心單位耍賴,以至於拿不到工傷待遇。同時雙方就陳某妻子所懷胎兒是否享受撫卹金有明顯分歧一直爭執不下,單位代表説社保經辦中心告知遺腹子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自己只願意象徵性補償一部分,而陳某家屬認為遺腹子女應該和陳某女兒一樣對待,雙方就此問題的爭議一度升級為主要爭議,耽擱了很多時間。鑑於以上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

陳某家屬才想到聘請律師出面調解。餘律師和單位代表見面後發現,不只是陳某家屬希望早日解決糾紛,單位也想盡快解決陳某死亡的後續事宜,之所以不能和解一方面是因為雙方對“遺腹子女”是否屬於供養親屬範圍的相關法律認識不清爭議較大,另一方面是雙方都習慣性地遷就於固有的法定工傷待遇理賠程序。

於是,在談判過程中,餘偉安律師首先告知用人單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包括遺腹子女,那麼遺腹子女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這就打消了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於遺腹子待遇來源的顧慮,增強了用人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理賠的信心。

於是,單位在給付陳某家屬工亡待遇的態度上也變得更寬鬆。進一步,餘律師提出由單位一次性支付陳某家屬應享受的工亡待遇,並對陳某工程款清結;陳某家屬將工傷待遇的相關權利全部讓渡給單位並配合出具相關手續。用人單位和陳某家屬當場表示同意這個基本方案,剩下只是就具體計算標準和金額的需要進一步協商。

調解結果

當日三個多小時的談判,雙方最終當場達成和解協議,由單位一次性支付陳某家屬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陳某的工程款共計一百二十餘萬元,工亡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及商業保險理賠事宜由單位處理,所得全部賠償款項由單位所有,陳某家屬配合提供工傷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商業保險理賠相應的手續,包括提供權益轉讓書等一切所需材料。協議簽訂當日,單位即兑現了所有款項,陳某家屬向單位提交有有關權益轉讓的手續,一行二十餘人連夜返回山西老家。

上班突發疾病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賠償案例

二、案例二 基本案情描述

原告白某的丈夫林某是XX市某實業公司的職工,在2015年6月1日10時28分,林某在上班時感到胸痛、呼吸苦難、不舒服,隨後便不省人事,送到附近XX市仁濟醫院搶救,雖醫院盡力搶救,可終究還是無效,林某於2015年6月2日零時46分死亡。經醫院檢查,林某死於突發性心臟病。XX市某實業公司沒有為白某購買社會保險。現在林某的妻子,即原告白某,與林某所在單位因為賠償問題發生了糾紛,白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賠償,仲裁委法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賠償金等560332元,裁決後,用人單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是疾病死亡不能按照工亡進行賠償。

法院裁判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最後判決被告XX市某實業公司賠償原告喪葬補助金2815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91300元等計532201元。

律師説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XX市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範圍)規定: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工傷。林某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自發病起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故林某的死亡屬於視同工傷的範圍,裁決書和判決書判決用人單位給付工亡補足金符合法律規定。

三、案例三 基本案情描述

2016年8月1日上午11時,張××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項目部從事架子工作業,拆除電梯井內架子時,不慎從電梯井內架十二樓摔倒地下室電梯井內,事故發生後,×房地產公司立即組織人員對其進行救助,並直接將其送往XX附屬醫院緊急搶救,同時,立即通知了傷者的妻子趕到了醫院。經醫務人員兩個多小時的搶救,最終未能挽救張××的生命。

調解結果

張××亡故後,×房地產公司通知了其家屬及村委會的幹部,當晚連夜共同商榷了事故後的賠償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安全事故賠償協議書》,內容如下:

1、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人民幣四十二萬元整;

2、×房地產公司已為張××繳納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賠付的人民幣十二萬元保險費包含在一次性賠償費用之內;

3、由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費,死者家屬應配合保險公司辦理好相關手續,賠付時間由保險公司定,×房地產公司應跟蹤服務,負責理賠到位,如保險公司未予理賠,則由×房地產公司理賠到位;

4、此事故賠償作一次性結案,雙方今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對方麻煩;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並由張××的村委會幹部作為鑑證人,協議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附:工傷保險條例 工亡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對於勞動者家屬來説,最重要的是第一時間要求單位申請認定或自行申請。另外,家屬應該保留好所有的證據。可收集附近證人證言,也可請律師協助整個過程,避免單位不承認真實情況,拒絕賠償。關於工傷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都可直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