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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我們因為一些意想不到的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這個時候我們要申請的就是工傷的認定和補償,而工傷的認定補償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工傷認定日期延誤的問題呢,下面我整理了一些關於工傷認定期限已過的知識。

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因為工作事務受傷的情形。工傷需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通過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若工傷認定的期限過了,是不是就不能再認定工傷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侵權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準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來説,許某現在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雖然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但因許某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通過上面這些知識的整理,相信大家對於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這個問題已經瞭解了具體的解決辦法,如果日常生活中這些問題我們不可避免,那麼我們就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針對工傷認定這個問題,我們更應該知道具體操作的流程,不要等到自己受到傷害才想起來保護自己。

標籤:認定 工傷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