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老闆不管怎樣解決
工人發生工傷,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要做的就是找到廠方相關負責人要求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假如廠方不願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那麼您只有找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或者勞動站諮詢投訴,這種情況除了醫療費用全部要給你報銷還要賠付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沒有上班的期間還要照常發工資,這是您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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