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單位名稱變更的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單位名稱變更的規定是什麼?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工傷認定也不需要重新來過,只要到工商部門調取工商變更信息就可以了;
2、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之後,可能會涉及到執行方面的問題,這個執行程序,具體要看法院的執行局怎麼執行,建議具體諮詢法律執行局;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請登記
1、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2、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如果要進行名稱的變更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如果擅自的將名稱進行改變,那麼肯定是違反法律的,而且不發生任何的效力,當然,即使是進行工傷認定,單位在這期間進行了名稱更改,也對工傷認定的具體環節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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