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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變更債權債務如何承擔,名稱變更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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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變更債權債務如何承擔,名稱變更需要注意哪些?

企業在註冊的時候,首先要做的就是選定好企業的名稱,當然在經營的途中由於自身原因或者政策的變化,也難免會出現名稱變更的情形,但是如果企業名稱變更之後,公司還存在債務,大家知道債務該由誰來承擔嗎?下面來為大家介紹企業名稱變更債權債務如何承擔這個問題。

一、企業名稱變更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如果兩公司之間變更僅限於名稱變更,則新公司仍應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因名稱變更而改變。

二、公司名稱變更需要注意的事項:

1、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包括不得包含另一個企業法人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企業名稱有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宗教名稱;國家機關、政黨機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軍隊番號或代號。

企業法人是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獨立承擔民事現任企業法人最本質的特徵。而企業法人的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重要組成,是企業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企業法人的名稱包含其他企業法人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名稱,則容易引起社會公眾對企業法人行為責任的誤認,引發經濟糾紛或在經濟糾紛中混淆權利、義務主體,使問題複雜化。特別是企業名稱冠以黨政機關名稱的問題。

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一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由政府設立,企業的方方面面亦被標註了濃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業的名稱也冠以了種行政機關的名稱。隨着改革的深入,政個分開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黨政分開、政個分開的要求,特別是1993年10月,明確提出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審判機磁、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中的公安等十一個部門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其他部門組建經濟實體必須同時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機關徹底脱鈎。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冠以各級黨政機關的名稱,企業現使用名稱中冠以了黨政機關名稱的,應予糾正。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名稱,國家與國家(地區)、國家(地區)與行政區劃聯名及其簡稱作商號。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稱謂"中"或"華")聯名作名作字號,如"中日友好飯店"。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同進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

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現行的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字和未被批准採用的簡化字。

一個政府使用何種文字作為官方文字體現着一個國家的主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實行登記註冊和對企業名稱實行登記管理的行為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因此,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含有外國文字的要求並非過分。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在國際上雖未見到哪一個國家寫進法律,但在實際操作上也是通告國際慣例。

允許、鼓勵外商來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各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優惠政策。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上考慮到外商統一管理、對外宣傳和產品外銷的需要,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營業執照上標註外文書寫習慣,外文名稱,由企業按外文翻譯的一般原則自行翻譯。

外文名稱是中文名稱的譯文,屬企業根據自己對外經營活動的需要翻譯使用的問題,在使用英語地區翻譯成英語,在日語地區翻譯成日語等等,只要譯文符合國際通用翻譯原則,與中文名稱一致即可。

漢語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漢字,僅僅是漢語學習的一種工具。

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

(一)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3、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企業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細胞,維護國家整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社會的公共道德,不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第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

由於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的一貫政策。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企業,申請和核準企業名稱時應請注意當地各民族的生活習俗和宗教習俗,迴避當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的內容。

企業依法享有名稱權,但是企業在申請、使用企業名稱時,同樣不得侵害其他企業的名稱權。特別是企業通過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如企業名稱造成混亂;或企業名稱含有在經營活動中具有損害他人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商譽性質的虛偽説法;或企業名稱中含有在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製造方法、特點、用途和數量易於產生誤解的表示和説法等等。無論上述情況出現在申請申請名稱登記註冊時,還是出現在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企業名稱的使用過程中,企業均有義務予以調整。

5、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企業名稱為僅僅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其他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

職經濟對企業的組織形式做出特殊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公司名稱必須使用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因此處1994年7月1日以後,凡設立公司必須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單獨"公司"。目前,我國仍有許多企業單獨稱"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實施前設立,在當時的情況下,對公司這一經濟組織無特別的單項法規來約束,這些公司都有一個三到五的內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進行規範的過程。屆時,它們的名稱也將隨公司的規範過程規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為其他組織形式的名稱。

又如一些單項行業性法規往往對行業禁止、限制或需經嚴格審批的明確規定,如國務院曾明確指示不得開為討債公司,公司名稱亦不得申請使用"討債"字詞;國務院明文規定我國禁止開辦金融期貨、期貨 經紀公司不得從事國際期貨經紀業務,因此企業名稱不得申請使用"金融期貨"、"國際期貨"字詞。

6、企業名稱是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企業的債權、債務均體現在企業名稱項下。

由於企業變更名稱後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可能讓社會公眾或企業的客户周知;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在一定時間內其全權債務不可能全部清結,在此期間如一個新的企業使用與上述企業完全相同的名稱,雖不構成重名,但卻易引起公眾和上述企業特定客户的誤認。因此,企業申請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三年的原名稱相同,或者與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企業的名稱相同。

由上可知,企業名稱變更債權債務不會發生轉移,還是由原來的公司承擔,不過在進行企業名稱變更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小心注意,變更的名稱中不得違反公眾利益,更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否則工商局是不會對變更的名稱進行核准的,要是還想要了解更多,可以來電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