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工作期間受傷如何認定
在實踐中,有些工作是需要勞動者在户外履行自己的勞動義務,而我們知道,相對於在辦公室坐班的人員,從事户外工作的人員會更容易受傷。那麼,在法律上,對於員工外出工作期間受傷的情況應該如何認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外出工作期間受傷如何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並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於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於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着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
二、何時能申請工傷認定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發生工傷是一件很不幸的事,它不僅讓受傷的人承受了身體上的疼痛,更影響了其未來的工作、生活,甚至會讓其整個家庭都陷入困境。因此,就工傷獲得相應的賠償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員工外出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其實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分析了。
-
工傷認定七條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
-
工傷認定中,單位不承認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中單位不承認怎麼辦即使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不願意向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此時受傷的職工或其家屬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只不過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最好不要超過規定的期限申請進行認定。員工受傷:1、由公司在事故傷害發生...
-
僱傭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即使勞動者本身和用人單位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但是在法律層面上來説,並不是所有的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有些關係也是屬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但是僱傭關係如果發生了工傷的話,用人單位也需要進行處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
-
工傷認定後待遇問題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