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工傷認定是什麼?
一、非法用工工傷認定是什麼?
非法用工造成傷害的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受理,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作出是不是工傷的認定結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納入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範圍。
二、相關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路途之中,但根據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不一定只有一處住所,因工作性質的不同,其工作場所也不一定只有一處,而既使住處和工作場所僅有一處,職工往返於兩地之間也不一定只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因此只要是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即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由此,對於“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過於機械,不能理解為最近的路線,不能理解為職工平常較多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的上下班路徑。
“上下班途中”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一種延伸,作為勞動者而言,“上下班途中”依然是其工作狀態的一種開始或者繼續,是勞動者在享有正常的勞動就業權利或者休息休假權利後由工作場所到住宿地必然要發生的一個地點轉換過程。《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納入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範圍,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是對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必要。
“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如果三者關係不合理,如從單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時間超長,或者選擇了南轅北轍的路線,或者途中另辦私事等,則可能不予認定為“在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三者趨於合理,則可支持其處在上下班過程中。因此,對“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的認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礎。而該合理性的判斷,應當有一個“度”,即根據日常生活習性,能夠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和認可。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非法用工的行為並且非法用工,導致人員受到一定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之下,那麼首先應當向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緊接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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