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僱用童工罪定義是什麼?
一、非法僱用童工罪定義是什麼?
非法僱用童工罪定義是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的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僱傭童工罪條件有哪些?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勞動管理法規是指勞動法和國務院與勞動保護有關的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僱用是指支付工資使用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為。如果是父母讓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廠、作坊等從事勞動的,不宜認定為僱用關係。
勞動管理法規關於勞動者的年齡有着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管理法規明確規定禁止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另外,根據有關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十六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的,不屬於使用童工。
但是,招收文藝、體育工作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司法實踐中要注意與一些單位或個人,打着文藝、體育活動的招牌,非法僱用童工進行低俗、危險表演的行為相區別。
2、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的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都屬於違法行為,但並非都屬於犯罪行為。構成非法僱用童工罪的行為,僅限於非法僱用童工從事刑法明確規定的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較大的特定勞動的行為。
根據國家保護未成年工(指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從事第四級勞動強度的作業。需要特別説明的是,這裏的勞動強度是國家勞動保護部門為了進行科學的勞動保護管理,針對正常的生產勞動作業所作的區分,並與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聯繫。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僱用童工的行為是會讓未成年人的身體受到傷害,而且也是屬於國家禁止單位招收的人,只要無視法律而讓進招收同時也讓其從事比較重的工作,那麼就可以認定為犯罪,一般在處罰在也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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