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業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歇業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可能會採取的一種措施,在歇業的情況下公司並沒有消滅法人資格,但卻不開展經營活動。公司歇業常常表現為一些具體的情況下,下面本站就公司歇業的情形為您做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司歇業的情形有哪些
1)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2)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措施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二、掌握企業法人的歇業時間
(1)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應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或執行過程中首先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為準。
(2)明確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必要性。鑑於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後至執行完畢時,可能時間較長,在此期間也有可能產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請人,故有必要明確界定“歇業”的基準時間。
(3)歇業時間以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時間為準。即在此基準時間以前符合上述“歇業”標準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以後符合“歇業”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
三、公司歇業(註銷登記)後的責任承擔。
1、 清算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歇業,負有清算責任的主體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
《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東是清算主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清算主體。
2、 註銷登記後未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理責任。
清算主體申請公司歇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歇業的申請中,承諾公司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而實際上未清理完畢時,清算主體應當承擔對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體承擔清償責任是依據清算主體出具給工商部門的申請中的承諾,即清算主體向工商部門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該承諾對有對公承諾的效力,而非僅為個人的債務承擔性質。同時,由於任何人均可承諾承擔任何人的債務,法律並不限制第三人主動加入到債務承擔中,因此只要清算主體的承諾具有對公承諾的性質,依其承諾,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體承擔對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
公司歇業的主要表現為上述三種情形,這也是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情形。一般公司要是隻是歇業而不進行註銷的話,那麼其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要是你還想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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