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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傷殘鑑定結論有何區別

公安部在《關於對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複議申請的批覆》中指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鑑定結論。該批覆的規定實際上是將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定性為一種技術性的結論,與其它鑑定結論一樣,都應歸為證據,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可以決定是否予以採納。不可否認,交通事故認定從表面上看具備了鑑定行為的一些特徵,例如,需要綜合運用動力學、法醫學、邏輯學等專業知識,進行科學的分析和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的特點。但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交通事故認定與其它鑑定行為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傷殘鑑定結論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