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單位施工糾紛怎麼解決?
一、房地產單位施工糾紛怎麼解決?
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等,協商或調解是最先採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除了約定仲裁條款外,當事人還要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即協議管轄。如果雙方訂立了協議管轄條款,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約定到雙方選定的法院起訴,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轄的限制,這對於預防合同糾紛的管轄爭議很有意義。企業在訂立協議管轄條款時,應特別注意:
1、選擇管轄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之內的某一法院,超出這一範圍的選擇無效;
2、協議管轄不能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3、協議管轄應是明確的、具體的,不確定的協議管轄等於沒有選擇,發生糾紛時就要按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權。
二、怎麼預防工程合同的風險
1、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項目經理在項目跟蹤階段和資格預審階段,就應該對發包人主體資格及履約信用進行調查,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避免企業為該項目進行不必要的投入,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瞭解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的相互關係
目前簽訂的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閲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項目經理還應注意當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約定不一致時,專用條款的解釋順序優先。
在當代的社會,關係房地產單位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時候,首先是可以私底下進行協商的,畢竟這樣的一種糾紛是有相關的合同約定的,所以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其他責任。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江蘇工傷認定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在當代社會,存在着工傷認定這個名詞,工傷認定簡單點來説,就是將在工作期間遇到的傷害在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認定,由此來確定賠償的程度。由於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所以各地都有自己的工傷認定辦法,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江蘇工傷認定辦法的內容是什麼?接下來...
-
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認定需要多少錢?
一、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認定需要多少錢?收費標準:1、自治區鑑定每人每次300元2、地、市級鑑定每人每次250元3、縣(市)級鑑定每人每次200元二、工傷賠償項目:(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
-
工傷認定後伸仲裁要多少錢
我國對於勞動者者權益是充分保護的,針對一些勞動爭議,有專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調解。當人們不小心發生工傷之後,如果勞動關係不清,便可申請勞動仲裁。經過工傷認定之後,對於賠償事項處理不好產生糾紛,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麼,作為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便是,工傷認...
-
工傷認定中,單位不承認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中單位不承認怎麼辦即使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不願意向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此時受傷的職工或其家屬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只不過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最好不要超過規定的期限申請進行認定。員工受傷:1、由公司在事故傷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