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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教師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各職業員工在受到工傷以後都有權申請工傷認定得到賠償,教師工傷認定程序與其他職業沒有什麼不同,都需要經歷申請受理和審查,即我們需要了解工傷認定具體應到什麼地方申請,申請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受理和審查的依據是什麼。

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核實

工傷認定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中止

中止: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四、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五、送達

工傷認定結論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教師工傷認定程序中第一步是拿着準備好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和本人身份證工作證等材料向所屬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後等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等待區人社局對教師申請結果的認定和《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

標籤:認定 教師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