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工傷認定案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行政案件工傷認定案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行政案件工傷認定案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起訴書及其副本;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者不予受理的證明文件;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勞動關係證明、工傷事故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或者職業病鑑定書)等。需要指出的是,在向法院提交起訴書的同時要按被告的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
二、工傷待遇爭議怎樣才能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工傷待遇爭議的當事人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起訴人是工傷待遇爭議的直接利害關係人。
工傷職工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行使訴訟權利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2)必須是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後,不服裁決的。
因為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法律規定其必須先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如果具備特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雖然當事人是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但爭議還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所以被告方仍為用人單位或者職工。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當事人不能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
(4)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當事人要明確通過民事訴訟,希望達到哪些目的。當事人必須把自己的訴訟請求—一地列明,對沒有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予以判決。另外,當事人還必須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的提交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有關現定。
對於工傷的認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行政中心進行申訴,這個過程中需要根據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流程按照行政中心的規定執行即可。員工工傷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到指定的工傷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的,最多能進行兩次鑑定,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進行,否則鑑定機構有權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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