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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材料需要提供哪些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材料需要提供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材料需要提供哪些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二、申請程序

總的來説,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非訴執行可以分為四個基本階段,分別是申請、受理、審查、裁定,每一個階段又各有自己需要注意的具體操作程序。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看這四個不同的基本階段的要求:

第一階段,申請。

申請是人民法院非訴行政執行程序的啟動環節,是非訴程序的前提條件,沒有有權申請人的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無權主動啟動非訴執行程序。在申請階段,有這樣幾點條件需要滿足:

一是非訴執行的執行根據。即必須存在一個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決定,並且生效決定的內容包含了相對人應當在法定期限之內履行的義務,且義務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

二是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的申請人。有權申請非訴執行的申請人主要是指作出生效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當行政機關在申請期屆滿之前不提出申請時,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申請期限的要求。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首先催告履行,催告期滿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有權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滿之日起三個月之內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四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受理。當基層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時,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決定由哪一級的法院負責執行。但總的來説,行政機關的申請都應當向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由其受理決定是否執行。

五是申請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二階段, 受理。

法院接到強制執行申請之後進行程序性審查,符合申請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裁定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後者應當自在15日內作出裁定。

第三階段,審查

即受理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後,法院應當由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就申請非訴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原則上只按形式審查方式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例外情況下才轉化為實質審查。

第四階段,裁定

即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申請審查之後做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

具體而言,如果法院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形式要件、具備執行效力、沒有明顯違法的情形,應當自受理後7日內裁定予以執行。在例外情況下,如果法院認為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有明顯違法的嫌疑,則轉入實質審查程序,在實質審查中,人民法院可以聽取被申請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裁定是否執行。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緊急情況下,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立即執行。經院長批准,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

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一般是沒有達到違法行為,但是已經做了錯事,需要受到法律懲罰。行政處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並且會有規定執行的期限,如果有特殊原因不進行執行,需要説明原因,沒有説明行政機關就會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