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的因工外出的定義是什麼?
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理解與適用:
所謂“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範圍內,由於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所謂“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
所謂“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職工處於生死不確定的情形。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職工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可以是受用人單位或領導指派,也可以是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或因職責需要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二是指職工不僅離開了本單位,並且到外地去了。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必須是受用人單位或領導指派的情形,如有會議通知、派工單等。
根據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均屬因工外出期間的活動: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等;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才可以認定工傷。這裏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間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間為解決必須的生理需要而受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與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傷,如在辦私事、自行從事的餐飲、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有些單位有職工長期外派、甚至長期境外工作的情況,就不能機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條款。對此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規定:
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也就是説要按當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況分別認定,不能直接適用“因工外出期間”的規定。
特別注意事項:因工外出適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則。因工外出期間情況特殊、情形複雜,沒有證據否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與工作之間有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後,應該認定為工作原因。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職工的合法權益。
對於因工外出一定是要是工作原因原因才能進行賠償,賠償的話會按照在單位內上班的賠償標準賠償,首先當然要進行工傷鑑定,做完鑑定之後再看符合哪級受傷標準,在視具體情況進行賠償,如果符合工傷標準,那麼工作單位一定要全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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