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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故意傷害的認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故意傷害的認定是什麼?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故意傷害的認定是什麼?

1、因果關係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因為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如果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那麼,如果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時候,這個行為就不成立犯罪。

2、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也就是因犯罪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範圍。換言之,因果關係對於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具有重要作用。從原因的角度劃分,危害結果的範圍可劃分為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和不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危害結果的表現形態為標準,危害結果的範圍可以劃分為物質性的危害結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結果。

3、刑法理論認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來能對自己的行為(包括自己與他人共同行為)所產生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即必須查明被告人的行為與所要追究的危害結果有故意傷害罪因果關係自,才能令其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能把該危害結果歸罪於他。

4、但是,實踐證明,在處理傷害案件中,特別是傷害致死的件,査明因果關係往往是相當複雜百的。原因是被害人傷害之後死亡的結果,度往往是被告人的危害行為與多種客觀條件相結合的結果。有的危害行為可以明顯看出。

二、因果關係僅僅存在於實害犯

1、如:結果犯,不存在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之中,因為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結果。

2、比如: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沒有任何犯罪結果發生,甲構成犯罪只是危險行為本身,不存在所謂的危害結果,就不存在因果關係這個構成要件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只存在於實害犯(造成實際損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殺人罪,根本不存在結果,只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為,最終未遂又怎麼可能有因果關係?

三、刑法的因果關係是犯罪客觀要件中的選擇要件?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素:危害行為、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為是客觀方面的必備要素,而其它都是選擇性的要素。

綜上所述,因果關係僅僅存在於實害犯,存在犯罪行為,不一定存在犯罪結果,危險行為本身,不存在危害結果,不構成要件,故意傷害罪,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有故意傷害罪因果關係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