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頂施工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因此,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當事人在用這種途徑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二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定要體現“自願”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便是達成了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2、 第三人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與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説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願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後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後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4 、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
因此,解決任何合同糾紛的方法通常都是四種,就是雙方當事人首先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協商他是不會耗時耗力的,而且也不會去佔用法律資源,如果當事人雙方他們不能夠通過協商來解決,那麼可以申請第三方調解,但調解無果,那麼要麼就直接發起仲裁,或者是要麼發起起訴,是最快的維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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