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解決地方式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糾紛解決地方式有哪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51-56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三、勞動合同糾紛管轄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勞動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件
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係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涉及企業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追索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
五、勞動合同違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來作為主要的參考點,然後根據勞動合同的內容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相應的解決。其實勞動合同的解決方式,並不主要根據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的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條例,然後結合實際的問題去解決合同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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