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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在片平常的生活之中,我們有事會將自己暫時沒有地方放的東西交由他人保管,這些有時時很常見、價值較小的東西,但是有時候就會有一些比較貴重的東西會交由專門的人或某個集團公司來保管,這時候,我們雙方就會簽署一份保管合同了,有時候因為各種原因會造成合同的糾紛,這次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有關於保管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有關於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有關於保管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2、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3、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於簽訂了新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

1、《民法典》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 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

二 是受害人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在簽署這類和的時候,大家要仔細的閲讀合同上的各項條款,充分了解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確保自身的權利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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