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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阻礙施工的治安處罰是什麼?

一、拆遷糾紛阻礙施工的治安處罰是什麼?

拆遷糾紛阻礙施工的治安處罰是什麼?

阻礙施工的治安管理處罰。阻礙施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施工若是因為正當合法利益,採取的方式合法,公安機關會酌情考慮,不進行處罰。有合理訴求可以通過合理方式表達,阻礙施工行為不可取。討要賠償,或者有其它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或者由居委、司法機關等部門調解解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當發現了居民有阻礙施工的行為,施工方可以先口頭勸告、警告,如果對方還是不給於處理的話則可以及時報警處理。

二、徵地房屋拆遷的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日常生活當中,公民如果遭遇到強制性拆除,並且施工一直在繼續當中,那麼對於公民來説的話,是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這樣的一種投訴舉報,如果沒有用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這些都是屬於合法的維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