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責任糾紛怎麼解決?
一、工傷責任糾紛怎麼解決?
1、申請調解
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若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
2、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3、訴訟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發生工傷損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應該按照以下的程序處理: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
三、工傷的範圍包括什麼?
1、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況: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不屬於工傷(包括不能視同工傷)的範圍: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如果是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的人身受到損害的,那麼勞動者就可以請求用人單位及時的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是因為工傷責任的承擔發生糾紛的,此時勞動者一定要運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最主要的就是通過訴訟以及勞動仲裁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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