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發生爭執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一、工作中發生爭執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安保人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遭受暴力傷害的。
在工作中,同事間因為意見不合或者工作安排產生爭執,是很普遍的現象。認定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情形為工傷的需要同時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履行工作職責三個條件。受害人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傷害,且履行工作職責和遭受暴力傷害之間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聯。往往是存在管理、指導、監督等關係時,受害人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受害人進行暴力人身傷害。上班期間跟同事爭吵打架受傷,與工作原因無關的如因個人恩怨、私人情緒產生糾紛並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對工傷結果不滿意應該怎麼處理?
對工傷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複議後,對行政複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三、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起訴有用嗎?
是有用的。
申請工傷鑑定後,用人單位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符合起訴條件就有效。
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作中發生爭執受傷能否認定工傷?還是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受害人故意挑釁滋事,毆打他人,或明知此行為可能會激怒對方仍然繼續而招致受傷的,不認定為工傷。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點擊下方按鈕,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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