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鑑定的時間法律有明確規定嗎?
一、工傷復發鑑定的時間法律有明確規定嗎?
1、工傷復發鑑定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確定傷情復發就可以再次提出鑑定請求。
2、若是想要複查工傷鑑定的,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需要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3、首次鑑定不服的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衞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可能會復發,在復發之後,職員依舊可以享受相關工傷待遇。雖然職員的傷情是否屬於工傷復發,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鑑定後確定,但實際上,法律規範並沒有規定工傷復發鑑定的時間。故此只要職權確定自己的工傷復發,可以依法提出鑑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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