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賠償

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雙倍賠償

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雙倍賠償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