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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地工人死亡誰賠償

一、一般工地工人死亡誰賠償

一般工地工人死亡誰賠償

(一)、若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死亡後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二)、若勞動者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職工在購買工傷保險時,指定了受益人,因工死亡後的保險金,即由受益人獲得。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死亡賠償金屬於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地享有繼承這筆賠償金的權利,任何繼承人都無權剝奪或者限制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在工地死亡要怎麼賠償

企業單位要對死者家屬賠償相關費用,例如喪葬費、精神損失費、一次性補助金。一次性補助金的賠償方式一般是按照當地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的。

工傷死亡賠償金支付的三種方式: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償標準

賠償標準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給付的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在工作的時間以及工作的場地因為工作的原因造成傷亡,可以認定為工傷。認定為工傷以後,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自行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