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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自然死亡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工地工人自然死亡賠償規定是什麼?

工地工人自然死亡賠償規定是什麼?

工地上工人死亡應該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賠償的項目包括有醫療費用,誤工費用,還有喪葬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工人死亡賠償標準怎麼確定?

1、因受害人死亡產生的費用,包括:喪葬費,以及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的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喪葬費為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2、受害人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包括:醫藥費、誤工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收入不詳的,可參考當地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因傷致殘的,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因傷致殘或死亡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在當代社會,如果在工地上為相關的人員提供勞務服務過程當中發生死亡或者受到傷害,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一般情況下包括有醫藥費用,還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