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農民工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有:
(一)工傷鑑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申請工傷鑑定規定是什麼?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准。
在當代的社會,農民工如果發生工作性傷害,導致存在着傷殘的可能性的情況之下,那麼首先是需要申請工傷認定,緊接着就是需要進行工傷傷殘的鑑定,因為只有鑑定了具體的等級情況,才能夠由工傷保險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賠償的金額和傷殘等級程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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