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誰付責任
一、農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誰付責任?
農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的應該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建築公司和農民工是勞動關係嗎?
1、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主張這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1)《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依此文件,可以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2)建築行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屬於違法行為,此發包行為無效,而農民工實為施工單位利益而勞動,施工單位是實際利益獲得者,因此,應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其理由主要是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是勞務承包合同,屬於民事合同,農民工受僱於包工頭,與施工單位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不能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總之,農民工在工地施工過程中死亡的這種狀況,施工單位肯定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施工單位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農民工的家屬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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