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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

工人在施工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一些情況而導致人身受到損害,尤其是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觸電事件,此時最嚴重的情況就是造成工人的死亡。那要是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

一、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即廠方,需要對建築安全生產承擔責任,如果廠方對用電管理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要承擔一定責任。

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受害人來説,您和廠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僱工人身損害賠償如何處理

(1)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到底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此時需要具體區分一下,究竟是因為什麼原因造成觸電事件的發生,如果是廠方對用電管理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要承擔一定責任。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