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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給個人工傷怎麼處理?

一、勞務分包給個人工傷怎麼處理?

勞務分包給個人工傷怎麼處理?

1、在承包過程中勞動者仍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承包是指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承包協議,將其單位經營權交由承包人的經營形式,承包實際上是單位經營權的轉移,被承包單位其他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這當然包括有關工傷保險的義務,單位承包給他人之後,該單位依然存在,單位仍然與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説,承包僅僅是單位經營管理方式的改變,並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係。這樣單位本身的權利、義務並未有太多改變,只是在實際經營方面有所體現。

在本案中,文化傳播公司承包給方某經營,方某所享有的只是公司的經營權以及與之相關的義務,除此之外,所有權利義務仍由文化公司承擔,文化公司仍然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確立了勞動關係便找到了工傷索賠的對象。

2、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既然用人單位的承包經營僅僅是經營權的一種轉移,並不涉及原勞動關係的變更,所以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後,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也就是由被承包的單位承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職工是承包者招用的,那麼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為承包者,這時應由承包者承擔。《工傷保險條例》對於承包經營情況的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做了規範,《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二、工程承包的規定是什麼?

因為外包已經成為一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過程,而且許多基礎數據都已經不在企業內部,這樣導致了一個嚴峻的現實問題:如何將生產外包作為一個獨立過程而仍將成為企業整體流程管理的一部分,這將是管理生產外包的核心。

由於市場的變化加快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越來越多的製造企業採取按照訂單生產的模式,相比按照庫存的生產方式更加複雜和難以預測,加上生產外包,使得企業必須與承包商共同面對客户的需求並設法滿足客户的需求。

勞動部文件《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也明確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工程承包,當然工程承包也會存在着分包的現象。分包之後,如果在工地上幹活的勞動者發生了工作原因,此時工傷方面的賠償應當由誰承擔,是一個嚴峻的問題,實際上應當是由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

標籤:勞務 工傷 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