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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清工受傷責任誰承擔

包清工受傷按照如下情形承擔責任:
1、如果包清工和施工單位存在的是勞動關係,發生事故之後,可以要求施工單位申報工傷,然後進行傷殘鑑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施工單位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施工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2、如果包清工與僱主存在的是僱傭關係的,在從事僱傭的活動中受傷的,則由僱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包清工人身損害的,包清工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包清工受傷責任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