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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一人死亡項目經理什麼責任

一、在工地一人死亡項目經理什麼責任?

在工地一人死亡項目經理什麼責任

工地死亡一人項目經理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羣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户的從業人員,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二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符合哪些條件可以被認定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事實上,即使是工地上有人死亡,也不代表就必須要追究項目經理的責任,也要看是因為什麼原因死亡的。如果是工人之間打架鬥毆或者當事人在工地上自盡的,項目經理及公司都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