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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亡1人項目負責人責任

法律2.66W
工地死亡1人項目負責人責任

一般來説,建設項目的管理者我們稱之為項目負責人,但是很多人在項目中的技術人員與項目管理者中會產生一些混淆,產生混淆的原因無非就是對兩者的職責有些不太瞭解的地方,那麼建築工程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有什麼區別呢?本站網小編給您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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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直接主管負責人質量責任制度

1、項目質量主管負責人是項目質量主管直接責任人,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組建項目質量管理班子。

2、項目主管負責人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和監理單位、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小組會議,將每一項質量管理工作直接劃分到責任人,確保各分部分項質量合格。

3、組織項目全體人員制定質量策劃,制定項目質量目標,執行質量體系文件,負責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各種質量文件的審查。

4、負責指導和監督對不合格報告、各種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

5、負責組織新技術、新工藝在項目上的實施和推廣應用,及時作出科學的總結。

6、加強公司內外協調,加強甲供材料、設備的供給,保證工期和質量要求,滿足合同需要。

7、制定戰略性計劃,確保項目安全、質量、工期關鍵目標的實現。

8、完善內部基礎管理,指導下屬員工工作,分配合理,獎優罰劣。

水利工程是一件十分關鍵的工程,茲事體大,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管必須提出高要求。相關法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施工,履行自身的義務與責任,務必確保水利工程質量過關甚至優秀,將水利工程除害興利的好處發揮到底,造福人民造福社會。以上就是關於是否水利工程質量由法人負責?法人質量責任制度如何的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