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的花費是公司出還是保險出?
一、因工傷的花費是公司出還是保險出?
與保險公司沒有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分別支付不同的項目,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能享受到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除此之外,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如果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或拒絕治療,都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條例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只要一旦被認定那麼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而對於賠償的金額就會由用人單位或者是工傷保險基金來進行合理的支付,而對於這些項目是由雙方來分別的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會按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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