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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如何提出執行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能夠實現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立的擔保。那麼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有哪些?怎麼申請執行反擔保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反擔保的法律知識,將在下文中為大家進行解答,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如何提出執行擔保?

一、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如何提出執行擔保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暫時確有困難,缺乏償還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擔保方式保證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一種措施。

執行擔保應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被執行人提出暫緩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被執行人確實存在暫時困難,以致當前缺乏償還能力,或者立即執行會給被執行人造成較大損失。

2、必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3、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證。

由上文可知,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有四點: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的、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辦理。除了反擔保成立條件的內容,上文中還介紹瞭如何提出執行擔保,即被執行人確實存在暫時困難,以致當前缺乏償還能力,或者立即執行會給被執行人造成較大損失;必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證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解決您的法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