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請工傷複查鑑定
工傷複查鑑定不是工傷重新鑑定,是指工傷職工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修養後,對之前的工傷傷害作出重新檢查、鑑定的行為。那麼,實踐中哪些人是可以申請工傷複查鑑定的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哪些人可以申請工傷複查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的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據此,有權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申請人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過1年後,職工如果認為自己的勞動能力已經低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規定,並且給工作生活帶來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此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變化,對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生活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職工勞動能力的減弱或喪失,有可能導致由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沒有了生活來源,同時增加了護理工傷職工的負擔。通過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改變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使工傷職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減輕護理照顧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的經濟負擔,因此職工的直系親屬也有權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2.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後,對於可以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但是經過一段時間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職工的傷殘程度發生變化,其勞動能力已不能勝任原工作,或由於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3.經辦機構。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後,經辦機構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發生變化直接影響到待遇的給付,工傷職工應享受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特別是對於勞動能力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職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參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賦予了經辦機構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的權利。
綜上可知,申請工傷複查鑑定的主體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以及經辦機構。實踐中,申請工傷複查鑑定是很有必要的,能夠及時的對工傷職工的傷害情況作出瞭解,同時作出進一步的治療與賠償。 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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