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異議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可以説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國各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工傷傷殘鑑定結論書,都是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的。不過用人單位或者説員工本人依然可以對工傷傷殘鑑定的結論存在爭議,並且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再次進行工傷鑑定的,但是一定要注意,工傷傷殘鑑定異議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傷殘鑑定異議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對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後通知誰?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三、工傷傷殘鑑定注意事項
(一)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
(三)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職工發生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此外,以下情況也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超過一定時限的、舊傷復發的、工亡職工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撫卹待遇的、工傷職工安裝輔助器具的等。
(五)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然後,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由此得知,工傷傷殘鑑定異議時間是在接收到鑑定結論報告書以後15天之內,向更高一級的部門提出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第二次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就是最終結論了。如果超過15天以後再要求重新對工傷傷殘程度進行鑑定的話,這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會受理這種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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