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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條件與範圍: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傷情相對穩定狀態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仍不能工作的;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3、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及護理依賴程度鑑定。
4、工傷職工超過12個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以及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後或者舊傷復發仍需治療的確認。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鑑定;
6、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的鑑定;
7、上級勞動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鑑定。

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