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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申請

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申請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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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哪些材料


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在鑑定理由和請求,但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鑑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請書,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及複印件;

3、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4、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5、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文就是365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哪些材料的相關內容,工傷鑑定的結果關係着受傷職工所能獲得的賠償所以需要得到一個嚴謹符合現實的答案,在申請再次鑑定工傷時需要提交認定元訂書的原件和複印件以及規定的其他的材料,有需要者詳細參考上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