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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如何確定?

無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如何確定?

當勞動者在工作中負傷或者患病後,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從而確定工傷賠償標準,因此鑑定結果也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中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無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如何確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本標準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l)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運動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包括由於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吞嚥肌肉麻痺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動障礙,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如:腦外傷(周圍神經、脊髓、腦部)、炎症(周圍神經的代謝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綜合症)、腦腫瘤(已明確診斷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礙者)、血管病(脊髓或腦血管病變,常見腦梗塞或腦出血)、變性病(如運動神經元病等)、脱髓殼病(如多發性硬化、白質腦病等)、中毒性或代謝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腦並有機磷中毒)、寄生蟲腦並先天發育異常造成的嚴重腦、神經功能障礙等。

必備材料:

(l)確診時和近期的CT或核磁檢查。

(2)始發病時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指各種原因所致肺部疾患。臨牀表現為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49%,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59%,血氧分壓<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壓>40毫米汞柱。

必備材料:

(1)胸大-片檢查和相關檢查材料,必要時有CT檢查。

(2)半年內的血氣檢查和肺功能檢查材料。

(3)住院病歷(或複印件)或系統門診病歷。

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心功能Ⅲ級:指各種心臟疾患所致。臨牀表現為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於日常活動量即導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必備材料:

(l)超聲心動圖或造影,證明有心臟實質的改變。

(2)異常心電圖2張以上(應與鑑定病情有關)是近期不同時期的。

(3)住院病歷(或複印件)或系統門診病歷。

4、各種難治癒的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粒細胞缺乏症、粒細胞減少症、白細胞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血友病等。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2)近半年的各種相關化驗,如骨髓、血液化驗等。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5、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必備材料:

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手術記錄及相關檢查(如:鋇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腸造影、鋇灌腸結腸造影)。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損害。化驗室指標為血漿白蛋白<2.5克>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較對照組>9秒);臨牀表現頑固性腹水,明顯腦症。

必備材料:

(l)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肝功能檢查一年內不少於2次。

(3)B型超聲波檢查和其它檢查。

7、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指各種慢性腎臟疾病造成的腎功能損害。

表現為:肌酐清除率<20毫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現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必備材料:

(l)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近半年兩次以上腎功能衰竭的化驗單。

(3)其它有關化驗、檢查材料等。

8、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並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如: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胰腺全切除;腎上腺皮層功能明顯減退;糖尿病(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並強直性脊柱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等有上述嚴重合並症(心、腦、腎、肺、肝合併症參照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或系統門診病歷。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驗單,不得少於5次。

(3)近期心電圖及其他相關檢查。

9、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如有轉移,應有原發病灶的記錄。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p="">

必備材料:

(1)提供專科醫院診斷證明。

(2)原始及近一年詳細的門診病歷、眼底及相關檢查材料。

11、精神病

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減退,智商<49);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為,其他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慢性酒精中毒,藥物依賴等)。< p="">

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

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現仍服用抗精神病藥物者。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噪狂發作、雙相發作、抑鬱發作、持續性心境障礙,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必備材料:

(1)原住院病歷或複印件。

(2)專科醫療單位的診療記錄。

12、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一4級的。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本標準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各種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況:

(1)平路步行100米即氣短。

(2)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79%。< p="">

(3)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69%。< p="">

3、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心功能Ⅱ級指: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於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4、中度肝功能損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損害。化驗室指標為血漿白蛋白<3.0克/分升,血清膽紅質<10毫克>6秒);臨牀表現無或少量腹水,治療後消失,肝性腦病症狀較輕。

5、慢性腎功能不全先代償期。

表現為:肌酐清除率<50毫升>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臨牀表現為乏力,輕度貧血,食慾減退。

6、各種疾病造瘻者。

7、眼科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8、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9、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5至6級者。

注:凡三項以上符合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可以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附件:

標準中有關問題的説明

1、本標準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疾病均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準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指經系統治療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準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堅持服藥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療。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

5、本標準中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必備材料參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綜上可知,針對“無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如何確定”這一問題,最權威的依據是相關法律條目,將無勞動能力分為完全喪失和大部分喪失兩種程度,而最終的結果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通常在提出鑑定申請的六十日以內就能得到結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標籤:能力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