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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如何規定

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1、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必須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如何規定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1年內即使工傷職工的傷情有變化也不能申請複查鑑定。必須在一年後,那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年、十年都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由於工傷職工傷情的變化情況很難用一個時間段來界定,醫學技術也在進步、職工存在個體差異等情況,如用一個具體時間段來限制複查鑑定是不客觀的,也是不科學的。只要權利人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情有變化了,就可以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的任何一個時間申請複查鑑定。

2、複查鑑定起因是權利人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

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任何一方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都可以啟動複查鑑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限制。如果所在單位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申請複查鑑定,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傷情沒變化拒絕複查鑑定。這樣是違法的,有的人認為這就構成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停止支付工傷待遇的情形之一,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當然,也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該條規定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不包括複查鑑定。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3、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任何一方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權利限制,是各自相對獨立的申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