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劃分是怎樣的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們工作種類的不斷增多,安全事故也是發生得越來越頻繁,不少人對於安全事故的劃分標準並不清楚,當遇上這類問題時不知道該怎麼做,怎樣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麼安全事故的劃分是怎樣的,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二、按照事故原因劃分
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相關規定
1、《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已審議通過,7月27日正式公佈,將從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年內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逃匿或瞞報謊報,以上這些行為在2010年10月起都將被從重處罰,甚至可罰“最高值”。
2、《規則》列出了12條“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令限期改正卻逾期未改正;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續違法;隱匿、銷燬違法行為證據;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逃匿或瞞報、謊報;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等。
3、相應的,規則也列出了從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主動投案,如實交待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配合安監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其中“立功表現”指當事人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或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
綜上所述,安全事故的劃分標準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是有所區別的,一般來説我們是根據事故的性質來區分,但也會存在着特殊情況。我們在遇到安全事故時不要驚慌,在對事故性質有一定判斷後,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合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對於安全事故劃分不清楚的,可以先向相關律師諮詢,再商量後續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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