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
一、食品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根據預案的定義,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預案將食品安全事故劃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按照預案的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應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
其中,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衞生部會同食品安全辦向國務院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立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此外,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二、應急處理程序
1、事件的報告及前期處置
1)接到事件報告後,領導小組組長應立即組織企業有關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政府部門及日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通報。
2)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事件發生時間、事件發生的單位及地點、事件的經過及相關背景情況、事件性質的初步判斷、人員傷亡情況、財產受損情況、事件危害是否有擴展的可能、對事件單位的處置措施的建議等。
2、啟動應急預案
領導小組接到事件報告後,除了立即向當地政府及日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的同時,領導小組應召開事故處置會議,對事件進行評估,確定事件的等級。
3、下達應急處置指令
根據領導小組下達啟動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預案的決定,領導小組組長立即啟動按規定職責開展工作。
4、實施應急處置。
1)初查
領導小組組長對原輔材料、生產工藝(條件)及產品進行排查、分析,有無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含添加劑);對可疑原輔材料、添加劑、半成品及產品立即抽樣送質檢機構檢驗;掌握原輔材料、添加劑供應商及產(成)品流向;可根據事態,暫停生產、銷售,已售出的通知經銷商產品暫時下櫃;可根據情況,向領導小組上報簡要信息。
2)核查
領導小組組長根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進一步核查。
(1)原輔材料、添加劑及產品檢驗合格:應嚴格檢驗或根據分析擴展檢驗參數再次檢驗。若仍未檢出可疑物,繼續配合相關部門作進一步的調查處理並將此情況報告領導小組組長,建議領導小組應急處置終止。
(2)原輔材料、添加劑合格,產品檢驗不合格(有毒有害):進一步檢查生產工藝每一環節,檢查生產設備,檢查操作人員及往來人員,生產用水,排查二次污染源。
(3)原輔材料、添加劑、產品檢驗不合格(有毒有害):進一步追溯原輔材料來源或添加劑供應商;將產(成)品流向及時向質監、工商等相關部門彙報,啟動召回制度。
3)應急處置終止
應急處理全部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後,由領導小組下達事件應急處置結束的指令,同時向當地政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彙報處置報告。
5、應急處置預防措施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實情況,積極查找薄落環節,採取對策,進行質量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加強原輔料、添加劑的進廠驗收;工藝過程控制和終端產品的出廠檢驗;總結經驗教訓,加強後續跟蹤和監管工作,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預防此類相同事件的再次發生。
6、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拒不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2)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3)拒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
4)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誇大突發事件預警等級及散佈有礙應急處置信息的。
7、應急演練
每年應編制演練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如實記錄演練過程。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並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綜上所述,我們在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時候,一定要嚴把質量關,保障食品安全質量。對於食品安全事故等級劃分來説,我們一般是劃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不同的事故的等級的懲罰力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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