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是什麼樣的?
在日常的新聞中,常會出現一些對事故程度的描述,一般來説大家聽的比較多的就是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其實對於這些對事故程度的描述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並不能隨意的使用這些程度性的詞彙,那麼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是什麼樣的?
一、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是什麼樣的?
(一)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輕微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經損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經損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傷50至99人,直經損5000萬至1億,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經損1億以上,上報國務院,國務院處理。
以上各條件為或的關係。符合一項即可定性。
(二)其它不同行業還有相應標準:
一、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佈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户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户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温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範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範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各類的標準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當發生了安全事故的時候,首先需要根據事故的傷亡程度或者是損失程度對事故進行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然後再根據確定的事故等級來部署相關的處理措施。而且對於不同的事故的劃分等級的標準也是不太一樣的,一般在交通事故中傷亡人數超過兩人就屬於重大事故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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