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這裏所説的”同時“追究領導責任,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
正常工作崗位上,每個部門都有每個部門的責任與義務,都應該擔負起安全的責任。而安全事故發生時,各部門應該按照事故劃分責任,也要承擔起責任,努力將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同時儘可能的避免的安全事故的發生。
-
交通事故後責任認定書籤字後能改嗎?
一、交通事故後責任認定書籤字後能改嗎?交通事故經過交警同志處理後,往往要簽訂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一旦在責任認定書上面簽名了,代表你同意了交警的處理。但也可以更改。在接收到交警為事故雙方出具的認定書以後,就標明對方認可了事故的存在和責任的劃分,也就是説雙方...
-
坐客車受傷,客車以沒責任拒賠可以起訴索賠嗎?
我們在放假回家的時候會去短途旅遊,我們可能會去坐大巴車,因為大巴車還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但是坐客車受傷在生活中還是常有發生。坐客車受傷了以後就會發生賠償方面的糾紛,客車通常認為自己不用負責任所以不賠,這樣糾紛就發生了。客車到底有沒有責任,是不是可以不賠...
-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交管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有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當事人應當事先了解。那麼,交通事故...
-
交通次要責任不賠償可以嗎
次要責任是否需要賠償主要看協商的結果。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劃分了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責任等級,卻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比例。具體的賠償數額以及是否需要賠償屬於民事糾紛,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訴訟解決。但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