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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這裏所説的”同時“追究領導責任,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

正常工作崗位上,每個部門都有每個部門的責任與義務,都應該擔負起安全的責任。而安全事故發生時,各部門應該按照事故劃分責任,也要承擔起責任,努力將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同時儘可能的避免的安全事故的發生。

標籤:事故責任 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