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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職工發生工傷有時候難免會影響到以後的勞動能力,有影響就有必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可是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怎樣的呢?若當事人對鑑定結果表示不服的話,此時能否申請進行再次鑑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來詳細瞭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首先,應該經過治療後,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這樣便於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鑑定;

第二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後,發現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

第三是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發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二、勞動能力要再次鑑定嗎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勞動能力的復鑑: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鑑定一年以後,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鑑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鑑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復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後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勞動能力的喪失會直接影響到其今後的工作和生活,可是如果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可能還可以得到一些經濟賠償,那麼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怎樣的,如果之後傷情有變化怎麼辦,勞動能力要再次鑑定嗎,這樣的問題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有必要的話可以請律師陪同鑑定或請律師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算算賠償數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標籤:勞動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