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鑑定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l)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運動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包括由於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吞嚥肌肉麻痺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動障礙,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如:腦外傷(周圍神經、脊髓、腦部)、炎症(周圍神經的代謝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綜合症)、腦腫瘤(已明確診斷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礙者)、血管病(脊髓或腦血管病變,常見腦梗塞或腦出血)、變性病(如運動神經元病等)、脱髓殼病(如多發性硬化、白質腦病等)、中毒性或代謝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腦並有機磷中毒)、寄生蟲腦並先天發育異常造成的嚴重腦、神經功能障礙等。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指各種原因所致肺部疾患。臨牀表現為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49%,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59%,血氧分壓<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壓>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心功能Ⅲ級:指各種心臟疾患所致。臨牀表現為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於日常活動量即導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各種難治癒的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粒細胞缺乏症、粒細胞減少症、白細胞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血友病等。

5、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損害。化驗室指標為血漿白蛋白<2.5克>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較對照組>9秒);臨牀表現頑固性腹水,明顯腦症。

7、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指各種慢性腎臟疾病造成的腎功能損害。

表現為:肌酐清除率<20毫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現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8、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並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如: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胰腺全切除;腎上腺皮層功能明顯減退;糖尿病(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並強直性脊柱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等有上述嚴重合並症(心、腦、腎、肺、肝合併症參照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9、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10、眼科疾患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p="">

11、精神病

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減退,智商<49;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為,其他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慢性酒精中毒,藥物依賴等)。< p="">

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

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現仍服用抗精神病藥物者。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噪狂發作、雙相發作、抑鬱發作、持續性心境障礙,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2、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一4級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如上所述,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對照比較。人身安全非常重要,一旦出現意外,將會對您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希望您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如有意外,儘快尋求法律援助,及時維護自身利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能力 喪失 勞動